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靈全人健康醫學學會 章程修正對照表 | ||||
條號 | 修正後條文內容 | 原條文內容 | 修正說明 | |
第一章第6條 |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;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 利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 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 |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;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衛生署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 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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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第13條 |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 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 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 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。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 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 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 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。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|
為配合會務發展,修正組織 及 職 權 |
醫學會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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